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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停車位是建商主動在法定停車位以外自行增加之停車空間,無關是否要取得政府在建築法規上的獎勵措施,所以與獎勵停車位不同,是無須經過申請核准的(當然還是要通過相關的建築法規,且增設停車位要申請為獎勵停車位也是可以,只是就必須受限於獎勵停車位相關法規的設立要件)。


與獎勵停車位相同,因為增設停車位不是依法令規定所必須設立的,所以在登記上除了可以登記為大公或小公外,同樣也可以登記為獨立門牌號碼,可以有獨立權狀並單獨成為所有權買賣的標的而無須隨同主建物一併移轉。只是與獎勵停車位有相同的問題,就是必須視是否與法定停車位在同一樓層、在結構上或使用上是否與法定停車未有所區隔,且同樣必須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之證明。


同樣地,買受增設停車位的所有權人也必須負擔管理費,但與獎勵停車位相同並無法參加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行使表決的權利。只是在使用上,因為增設停車位並非為了取得建築法令上的優惠措施而申請核准增設的,所以並不用像獎勵停位般須開放給公眾使用,只要在建築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所有權人可以自行決定要作何用途。


目前常見的停車位形態有平面式跟機械式的,而不管是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還是增設停車位,都可以選擇使用要用平面式或是機械式,也可以兩者同時並存,所以停車位究屬平面是或是機械式,跟他是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還是增設停車位是沒有關係的。


而標準的停車位大小建築法令也做出規定,在平面式停車位方面,小型車停車位長為6公尺、寬為2.5公尺(換算後約4.54坪),大型車停車位長則為12公尺、寬為4公尺(換算後約14.52坪),不過位於地下室的停車位,須有半數的停車位每個停車位長寬各減掉25公分;而在機械式停車位方面,包含機械設備本身,長為5.5公尺、寬為2.2公尺、淨高則為1.8公尺(換算後面積約3.66坪)。


基於三種停車位法律上地位的不同,所以消費者在買賣停車位時須注意幾項重點,了解自己權利情形才能避免日後糾紛產生:
1、停車位用途及種類(純停車空間或兼作防空避難設備;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或增設停車位)。
2、停車位產權登記情形(有無獨立權狀,究屬大公、小公還是主建物)。
3、使用權利範圍(有無所有權及使用權,抑或僅是分管契約)。
4、停車位規格及大小(平面式、機械式;有無符合標準大小)。


參考法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60條


資料來源:奇摩電子報  9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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